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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大奖官方网址大奖官方网址进一步落实听课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21  文章来源:教学质量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2868

听课是领导干部 “深入课堂、深入学生、深入教师”的有效途径,是教师之间切磋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提高听课制度的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

1.中层及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2.新教师:每人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3.其他教师:每人每学期不少于3学时。

4.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不少于40学时。

二、听课范围和方式

1.听课范围:中层及以上干部、教学督导的听课应覆盖各个层次的教师;新教师的听课应以相关课程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为主;其他教师应以听同行的课为主。

2.听课方式:根据课表安排随机进行,一般事先不通知老师。

三、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教师和教学督导于开学初到教务部或分院办公室领取《听课记录本》和相关分院课表。

2.听课时须携带听课记录本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重点了解教师的教学准备情况、课堂教学的组织情况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并对所听课程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打出分数。

3.听课后,听课人员应主动与师生交换意见。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授课教师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或向师生所在分院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分院、部要及时解决或作出相应的回复。

4.听课人员应在每学期第16周前完成学期听课任务,于第17周上交《听课记录本》和《听课记录统计表》。行政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将上述材料交到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分院所有听课人员的材料由所在分院负责收齐,经汇总后将《听课记录统计表》交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听课记录本》由各分院负责保存备查;教学督导将上述材料交到教学督导办公室。

5.各分院应把听课的评价结果作为对教师学年考核的一项指标,具体比例暂由各分院自定。

6.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对每学期的听课记录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写出听课情况分析报告。

四、附则

1.本规定自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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